经审理查明,2021年10月21日0时许,在亳州市高新区309省道王大庄口西北侧,被告人徐某某将被害人张某的五征奥驰牌自卸货车盗走。经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,被盗货车价值人民币99000元。案发后,该被盗车辆由机关发还被害人张某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,应予惩处。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罚之罪,系累犯,依法应从重处罚。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,具有坦白情节,且自愿认罚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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